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黄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424********14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1030民初144号 |
案号 |
(2019)赣1030执1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昌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抚州市昊恒钢结构工程安装有限公司、黄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黄萌借款820000元、补偿款240000元,合计1060000元。二、抚州市福鑫精工制造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抚州市福鑫精工制造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应当扣减欠抚州市昊恒钢结构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的工程款或者向抚州市昊恒钢结构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黄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40元,由抚州市昊恒钢结构工程安装有限公司、黄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昌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9-04-01 |
发布时间 |
2019-07-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