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周立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229********36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582民初2979号 |
案号 |
(2019)冀0582执1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沙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玉田县和平粘合剂制造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沙河市顺达造纸瓷土厂(拖欠)货款54340.63元人民币,并自2018年10月2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给原告利息至履行完毕;被告王志健、周立春对该(拖欠)货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沙河市顺达造纸瓷土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580元人民币,保全费540元人民币,共计1120元人民币,由被告玉田县和平粘合剂制造有限公司、王志健、周立春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沙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2-11 |
发布时间 |
2019-04-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