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韩双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423********08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609民初132号 |
案号 |
(2020)冀0609执8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韩双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丹丹借款25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2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4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被告韩双喜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10-18 |
发布时间 |
2020-12-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