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431********083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431民初712号
案号
(2020)冀0431执36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鸡泽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张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田敬直酒款6000元;二、靳秀月对上述酒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勋与靳秀月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鸡泽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11-03
发布时间
2020-12-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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