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黄建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921********005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921民初1593号
案号
(2020)冀0921执118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沧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建军赔偿原告李树强各项损失209186元,扣除其垫付的77405元,尚应赔偿原告李树强131781元(直接汇入原告李树强中国工商银行沧州市道东支行6212260408011727984账户中)。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李树强其它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5元,由被告黄建军负担1475元,原告李树强负担3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11-04
发布时间
2020-12-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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