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于兵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603********09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104民初3081号 |
案号 |
(2020)冀0104执46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借款本金1,598,352.02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其中2020年2月26日前的利息为61,293.93元;自2020年2月2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个人贷款合同》约定利率计付); 二、如被告于兵不履行上述义务,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有权以被告于兵、孟雪青名下共有的位于河北省保定市恒祥北大街1322号17-1-702号房产(房产证号:保定市房权证字第0201422808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房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孟雪青、孔玲新、保定市色彩一方装饰装修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于兵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86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于兵、孟雪青、孔玲新、保定市色彩一方装饰装修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借款本金1,598,352.02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其中2020年2月26日前的利息为61,293.93元;自2020年2月2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个人贷款合同》约定利率计付); 二、如被告于兵不履行上述义务,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有权以被告于兵、孟雪青名下共有的位于河北省保定市恒祥北大街1322号17-1-702号房产(房产证号:保定市房权证字第0201422808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房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孟雪青、孔玲新、保定市色彩一方装饰装修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于兵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86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于兵、孟雪青、孔玲新、保定市色彩一方装饰装修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9-03 |
发布时间 |
2020-12-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