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于建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629********02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828民初425号 |
案号 |
(2020)冀0828执17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于建国、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龙源铸造材料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李占武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00元。并按月利率20‰计算,给付自2015年9月1日起至偿还借款本金完毕之日止的利息。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刘宏伟、汤景富、胡海明、朱万金、季国才、侯国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于建国、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龙源铸造材料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6.00元,减半收取9003.00元,由被告于建国、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龙源铸造材料有限公司、刘宏伟、汤景富、胡海明、朱万金、季国才、侯国军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13 |
发布时间 |
2020-12-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