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彪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533********09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702民初315号 |
案号 |
(2020)冀0702执恢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胡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张振义借款本金607400元及利息(从2015年8月1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率按月1.5%计算),再扣除已支付的利息169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98元,依法减半收取6249元,保全费4869元,共计11118元,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6-02 |
发布时间 |
2020-12-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