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彪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533********09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702民初315号
案号
(2020)冀0702执恢3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胡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张振义借款本金607400元及利息(从2015年8月1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率按月1.5%计算),再扣除已支付的利息169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98元,依法减半收取6249元,保全费4869元,共计11118元,由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6-02
发布时间
2020-12-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