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尤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2622********17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鄂0304民初2849号 |
案号 |
(2020)鄂0304执7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尤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双龙支付挖掘机租赁费用100800元,并自2019年9月3日至2020年1月2日,以504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自2020年1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008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 二、驳回原告刘双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30元,由尤敏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30 |
发布时间 |
2020-1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