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陆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101********28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黔0303民初4403号 |
案号 |
(2020)黔0303执39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陆安志、谈文娅、陆波偿还原告唐运刚、刘燕代偿款本金1000000元、截止2020年6月21日的利息7375元及违约金20000元,并从2020年6月22日起以尚欠代偿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支付利息至本息付清之日止;履行方式如下:从2020年9月起每月15日前支付40000元,从2021年1月起每月15日前支付50000元至所有款项付清之日止。(所支付款项先抵扣违约金、利息再抵扣代偿款本金)二、被告仁怀市国酒门温泉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贵州佳乐家酒店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调解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若被告陆安志、谈文娅、仁怀市国酒门温泉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贵州佳乐家酒店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陆波未按上述第一调解按期足额履行,则原告唐运刚、刘燕可就所有未付款项申请全额执行,并由被告陆安志、谈文娅、仁怀市国酒门温泉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贵州佳乐家酒店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陆波立即支付从逾期之日起以尚欠代偿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代偿款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7020元(已减半收取),被告被告陆安志、谈文娅、仁怀市国酒门温泉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贵州佳乐家酒店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陆波自愿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0-10-28 |
发布时间 |
2020-12-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