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段志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2322********002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湘0105民初3811号
案号
(2020)湘0105执617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段志刚、洪亮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福支行的借款本金50万元、利息、罚息11 383.20元以及2016年7月20日之后的利息、罚息(自2016年7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依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段志刚、洪亮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福支行律师代理费12 784元;三、原告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福支行对依法处置登记在蔡志兰名下位于长沙县星沙镇皮具市场10栋4号/2,5号房(所有权证号00028319)的所得价款在5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承担担保责任后被告蔡钒有权向被告段志刚追偿;四、驳回原告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福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170元,保全费3205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2 935元,由被告段志刚、洪亮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11-04
发布时间
2020-12-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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