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申建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105********102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0105民初4914号
案号
(2020)湘0105执598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申建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谢红斌借款本金46 5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46 500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3日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谢红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因适用简单程序减半收取481元,由被告申建华承担。判决如下:一、被告申建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谢红斌借款本金46 5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46 500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3日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谢红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因适用简单程序减半收取481元,由被告申建华承担。判决如下:一、被告申建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谢红斌借款本金46 5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46 500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3日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谢红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因适用简单程序减半收取481元,由被告申建华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10-27
发布时间
2020-12-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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