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吕雷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1125********01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1125民初148号
案号
(2017)冀1125执45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吕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安平县泽明丝网制造有限公司货款86629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自2016年1月13日起计算至执行之日止)。二、原告安平县泽明丝网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吕雷交付护栏网片522片(2.2米×2.96米)、护栏网立柱(直径7.5厘米、高2.5米)约391根。案件受理费2216元,减半收取1108元,由原告安平县泽明丝网制造有限公司负担111元,被告吕雷负担99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17-07-18
发布时间
2017-12-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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