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郭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131********20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赣0730刑初25号
案号
(2020)赣0730执恢13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宁都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水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数罪并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4日起至2029年7月10日止。) 二、被告人曾小花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4日起至2023年7月13日止。) 三、被告人曾小山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4日起至2022年5月13日止。) 四、被告人谢小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0日起至2021年2月9日止。) 五、被告人刘五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7日起至2020年7月26日止。) 六、被告人郭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9日起至2020年1月18日止。) 七、被告人曾门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2日起至2021年4月11日止。) 八、被告人曾爱群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九、继续追缴被告人刘水生、曾小花违法所得37235.88万元(详见附表),予以发还给受到实际损失的各集资参与人。本案查封、扣押的涉案财物依法处置,所得款项发还给受到实际损失的各集资参与人,并抵减追缴被告人刘水生、曾小花违法所得款。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6-19
发布时间
2020-12-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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