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周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222********53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983民初4192号 |
案号 |
(2020)赣0983执30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高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限被告周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廖卫平借款本金126721元,承担利息119118元(以126721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分,自2016年8月4日计算至2020年7月3日),并承担其他相应利息(以126721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分,自2020年7月4日计算至该款还清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999元,由被告周军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高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9-27 |
发布时间 |
2020-12-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