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寿松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324********27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1124民初837号
案号
(2020)赣1124执64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铅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吴寿松归还原告杨云仙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自2012年2月16日起按年利率24%暂计算至2020年9月15日利息为412,000元,并按年利率24%自2020年9月16日起算至款清之日止;被告吴寿松已支付50,000元利息应从中予以扣减),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920元,已减半收取6,460元,由被告吴寿松负担4,660元,原告杨云仙负担1,8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铅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11-10
发布时间
2020-12-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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