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涂仲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424********285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赣0424民初3097号 |
案号 |
(2020)赣0424执恢5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修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涂仲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段鹏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07705.82元;被告陈靖、陈伟民、吴桂英对其中属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97536.9元承担连带责任。二、由被告陈靖、陈伟民、吴桂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段鹏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5084.46元。三、驳回原告段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21元和鉴定费1800元及重新鉴定费5000元,由原告段鹏负担3708元,被告涂仲军负担5708元,被告陈靖、陈伟民、吴桂英负担110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修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12-10 |
发布时间 |
2020-12-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