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邵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113********20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津0116民初3673号 |
案号 |
(2020)津0116执123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本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京凡滴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德国大众汽车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支付编号为20183001109的《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项下租金2947393.02元、车辆名义转让价款3900元、截至2019年2月20日的逾期付款利息7634.25元、违约金78700.83元。二、被告南京凡滴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德国大众汽车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支付编号为20183001109的《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项下自2019年2月21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以2947393.0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0%的标准计算)。三、被告唐圆、南京舜昊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就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唐圆、南京舜昊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已承担部分向被告南京凡滴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邵鹏进行追偿。四、驳回原告德国大众汽车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102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20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0-11-29 |
发布时间 |
2020-12-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