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沈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222********67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津0103民初7959号 |
案号 |
(2020)津0103执42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三审判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沈强返还原告陈军借款本金7161.43元,并支付自2016年6月17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鄢华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陈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6元,由原告陈军负担66元,由被告沈强、被告鄢华负担13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沈强、被告鄢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费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交纳),并按照对方当事人及代表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0-09-10 |
发布时间 |
2020-12-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