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沈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20222********67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津0103民初7959号
案号
(2020)津0103执426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三审判庭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沈强返还原告陈军借款本金7161.43元,并支付自2016年6月17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鄢华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陈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6元,由原告陈军负担66元,由被告沈强、被告鄢华负担13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沈强、被告鄢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费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交纳),并按照对方当事人及代表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0-09-10
发布时间
2020-12-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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