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桂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110********27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津0110民初2539号 |
案号 |
(2020)津0110执25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华明镇中心法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海、王桂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银立借款600000元;二、被告王海、王桂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6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息6%给付原告李银立自2020年7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42.5元,由原告李银立负担960.5元,被告王海和王桂强负担4482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0-10-12 |
发布时间 |
2020-12-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