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桂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20110********273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津0110民初2539号
案号
(2020)津0110执253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华明镇中心法庭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海、王桂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银立借款600000元;二、被告王海、王桂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6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息6%给付原告李银立自2020年7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42.5元,由原告李银立负担960.5元,被告王海和王桂强负担4482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0-10-12
发布时间
2020-12-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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