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高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223********147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津0118民初5298号 |
案号 |
(2020)津0118执39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二审判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高斌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董凤菊借款本金550000元及相应逾期利息(以5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20年1月1日计算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60元,由被告高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0-11-17 |
发布时间 |
2020-12-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