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邓丽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322********14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703民初5273号 |
案号 |
(2020)粤0703执52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570206604050】。一、被告江门市小象科技有限公司、邓丽均、邓碧君、王以茂、邓建君确认截至2020年6月30日,被告江门市小象科技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借款本金29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0年6月30日合计49280.26元,自2020年7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gzzx3310120180010)计算]。被告江门市小象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日前付清给原告。二、原告因本案而支出的律师服务费18343元,由被告江门市小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江门市小象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日前付清给原告。三、本案受理费31403.90元,减半收取15701.9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701.95元,由被告江门市小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江门市小象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日前付清给原告。四、被告邓丽均、邓碧君、王以茂、邓建君对上述第一、二、三项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若被告江门市小象科技有限公司、邓丽均、邓碧君、王以茂、邓建君不按期足额履行上述第一、二、三、四项协议,原告有权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江门市莲江区五邑碧桂园映山六街69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7-21 |
发布时间 |
2020-12-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