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长盈绿之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MA1MBH****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91民初8286号 |
案号 |
(2020)苏0591执46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被告确认被告苏州长盈绿之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尚欠原告苏州海格新能源汽车电控系统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06231.31元,利息6000元,共计112231.31元。双方同意分期付款,支付方式:被告于2020年9月至2020年11月(每一个月为一期,共计三期)每月30日前支付2.8万元,于2020年12月20日前支付剩余全部款项28231.31元。(户名:苏州海格新能源汽车电控系统科技有限公司,账户:1102020609007011628,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阊胥路支行)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06元,该款原告已预交法院,双方同意法院不再退还,由被告苏州长盈绿之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苏州海格新能源汽车电控系统科技有限公司。(户名:苏州海格新能源汽车电控系统科技有限公司,账户:1102020609007011628,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阊胥路支行)第3页共3页三、达成上述协议后,原被告就本案再无纠葛。四、如被告苏州长盈绿之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如期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则原告苏州海格新能源汽车电控系统科技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被告另行支付违约金2万元,且原告有权就全部未付款项(包括违约金)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0-22 |
发布时间 |
2020-12-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海雄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94MA1MBHYP63 |
登记机关 |
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苏州工业园区唯亭跨南路2号大丰收商业广场1幢108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