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葛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528********00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1203民初367号 |
案号 |
(2020)皖1203执恢2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闫龙林、黄立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马洪侠借款本金4000000元及利息2240000元(利息计算到2016年4月23日,此后的利息按照本金4000000元、年利率24%从2016年4月24日起计算至本金还清时止),对以上借款本息被告宿州嘉成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马洪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8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65800元,由原告马洪侠承担5320元,由被告闫龙林、黄立敬、宿州嘉成置业有限公司承担604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8-18 |
发布时间 |
2020-12-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