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卢建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324********18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109民初67号 |
案号 |
(2020)冀0109执11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藁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依法解除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藁城支行于2015年7月24日被告卢贞旗签订的《个人贷款额度借款合同》。二、被告卢贞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藁城支行借款本金132万元及截止2019年9月16日的利息20240.43元和以本金132万元自2019年9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清之日止按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利息。三、被告卢贞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藁城支行为追偿贷款而支出的费用40207元。四、若被告卢贞旗不能按判决书(二)、(三)项履行给付义务,则应拍卖或变卖被告谷欣肖抵押的房产(详见查明部分),所得价款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藁城支行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卢贞旗继续清偿。五、被告无极县鹏亮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对判决书(二)、(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862元,由被告卢贞旗、谷欣肖、无极县鹏亮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9-11 |
发布时间 |
2020-12-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