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281********02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281民初4473号 |
案号 |
(2020)冀02执173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遵化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胡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垫付的赔偿款12万元的80%,即96000元。二、被告张雪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垫付的赔偿款12万元的20%,即2400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被告胡超负担1080元,被告张雪飞负担27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10-20 |
发布时间 |
2020-12-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