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曹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20107********45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津0116民初5433号
案号
(2020)津0116执931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本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曹杰同意给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支行欠付借款本金4,301,405.82元、截至2019年12月23日的利息188,816元,罚息259,066.80元,复利16,515.84元,具体给付方式为:2020年6月10日前还本金20,000元,2020年6月25日还本金20,000元,2020年7月10日还本金20,000元,2020年7月25日还本金20,000元,2020年8月10日还本金20,000元,2020年8月25日还本金20,000元,2020年9月10日一次性偿还剩余本金4,181,405.82元、利息188,816元,罚息259,066.80元,复利16,515.84元;二、被告曹杰同意给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支行2019年12月24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以本金为基数,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标准计算)、复利(以到期未付利息为基数,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标准计算);三、被告王涛、天津弘信诚置业有限公司、天津勤信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四、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支行有权以被告天津弘信诚置业有限公司的抵押物即坐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新开北路145号增5号房屋(产权证号1080814000584)折价、变卖或者拍卖后所得价款,根据《个人贷款抵押合同》约定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范围内优先受偿。五、双方没有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44,926元,减半收取22,463元,由被告曹杰、王涛、天津勤信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弘信诚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0-09-15
发布时间
2020-12-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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