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924********00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鲁1103民初3251号 |
案号 |
(2020)鲁1103执14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赵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岚山支行贷款本金204 258.87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按照(2012)年岚住阳光贷字074号第三条约定的起算时间及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被告日照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阶段性连带还款责任(承担责任至被告赵丹办妥涉案住房贷款合同项下贷款所购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并且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岚山支行收到他项权证之日止),被告日照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赵丹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 516元,诉讼财产保全费1 870元,公告送达费560元,共计6 946元,由被告赵丹、日照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11-19 |
发布时间 |
2020-12-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