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崔红旗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502********127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1127民初2165号
案号
(2019)冀1127执39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景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景县电讯金属构件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000000元及利息778650.12元(该利息计算至2018年7月27日,2018年7月28日之后的利息按照月利率13.865625‰计算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周青松、周庆岭、崔红旗、崔洪军对被告景县电讯金属构件制造有限公司欠原告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周青松、周庆岭、崔红旗、崔洪军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景县电讯金属构件制造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8025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85250元,由被告景县电讯金属构件制造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周青松、周庆岭、崔红旗、崔洪军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19-03-07
发布时间
2019-08-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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