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延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237********00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冀0535民初637号 |
案号 |
(2018)冀0535执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西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延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临西县隆润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2,50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照年利率24%,以借款2,50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11月29日起计算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河北银圆财进贸易有限公司、刘延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临西县隆润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9,50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照年利率24%,以借款9,50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11月29日起计算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三、被告河北宇曦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对第一项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河北宇曦轴承制造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延军追偿;四、被告邢台市卓远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第二项中的债务在4,5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临西县隆润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200元,由被告河北银圆财进贸易有限公司、刘延军共同负担75,400元,由被告邢台市卓远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银圆财进贸易有限公司、刘延军共同负担42,8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西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8-01-05 |
发布时间 |
2018-05-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