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蔡乐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5224********30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5224民初969号 |
案号 |
(2020)粤5224执4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惠来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蔡乐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翼榆借款本金33000元及逾期利息6946.40元(从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1月23日止,以本金53000元,按年利率10.5%计;从2018年1月24日至2019年10月30日止,以本金33000元,按年利率10.5%计)。二、驳回原告杨翼榆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0元,由被告蔡乐升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惠来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8-20 |
发布时间 |
2020-12-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