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109********20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津0116民初1094号 |
案号 |
(2018)津0116执2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自贸法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煜德隆铝业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5135422.8元,并向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及违约金(利息及违约金合并计算,计算方法:自2016年9月3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80610.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6年12月29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72216.7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7年3月2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4982595.6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二、如被告天津市煜德隆铝业制造有限公司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偿付义务,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天津市煜德隆铝业制造有限公司提供的设备抵押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如被告天津市煜德隆铝业制造有限公司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偿付义务,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赵燕所有的天津市煜德隆铝业制造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被告赵燕、郭凤茹、赵炳瑞、韩德霞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清偿后,有权向被告天津市煜德隆铝业制造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18-02-27 |
发布时间 |
2018-03-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