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朱云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525********74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509民初16257号
案号
(2020)苏0509执756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梅红林、朱云奎连带赔偿原告孙建康损失74019.7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被告朱云奎赔偿原告孙建康损失38350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以上两项给付义务如采用转账方式,请直接汇入原告孙建康指定账户或汇入本院以下账户:户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银行账号:6228400406194521866,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三、驳回原告孙建康的其他诉讼请求。赔偿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36元,由原告孙建康负担193元,被告梅红林、朱云奎共同负担1343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孙建康。原告孙建康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9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10555301040017676,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12-09
发布时间
2020-12-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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