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蔡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103********09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104民初3885号 |
案号 |
(2020)冀0104执40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张镇、蔡飞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靖峰借款本金人民币980000元及利息(利率按照年息24%计算,以本金5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8日起至2020年5月28日止;以本金48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6日起至2020年5月28日止)。驳回原告靖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950元,由原告靖峰承担4150元;被告张镇、蔡飞共同承担68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8-03 |
发布时间 |
2020-12-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