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蔡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103********09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104民初3885号
案号
(2020)冀0104执406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张镇、蔡飞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靖峰借款本金人民币980000元及利息(利率按照年息24%计算,以本金5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8日起至2020年5月28日止;以本金48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6日起至2020年5月28日止)。驳回原告靖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950元,由原告靖峰承担4150元;被告张镇、蔡飞共同承担68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8-03
发布时间
2020-12-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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