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韩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183********267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183民初1689号 |
案号 |
(2020)冀0183执19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晋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韩伟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雷书跃借款本金56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56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李玲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李玲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韩伟追偿。如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延迟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00元,由被告韩伟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晋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10-20 |
发布时间 |
2020-12-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