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梦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1125********32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1125民初1905号
案号
(2019)冀1125执21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梦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魏天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127153.41 元。二、被告安平县泰吉金属丝网制造有限公司对第一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魏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2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张梦超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19-02-26
发布时间
2019-04-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