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芜湖福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290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291民初4382号 |
案号 |
(2019)皖0291执1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芜湖福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芜湖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750000元、利息602204.2元(截至2018年9月20日)及律师费18400元,并支付自2018年9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实际单笔放款数为基数,逾期还款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张宏水、陈凤凰、游基杨、徐铭、江章宝、许金桃、南陵县江业大酒店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88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7882元,由被告芜湖福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张宏水、陈凤凰、游基杨、徐铭、江章宝、许金桃、南陵县江业大酒店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9-02-20 |
发布时间 |
2019-07-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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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宏水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22366290499X4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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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许镇工业集中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