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方佳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5224********094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5224民初6号 |
案号 |
(2020)粤5224执5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惠来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方锡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许贞南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自2019年5月30日起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其中应抵除被告方锡宏于2018年10月30日至2019年5月29日多归还的利息8400元);二、被告方佳娥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40元,由被告方锡宏、方佳娥连带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惠来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11-03 |
发布时间 |
2020-12-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