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吉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124********06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104民初4395号 |
案号 |
(2020)冀0104执恢15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吉辉、陈素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47891.91元及利息、滞纳费(利息和滞纳费自2018年3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以所欠贷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付,被告已偿还的滞纳费52.24元予以扣除)。二、驳回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08元,由被告王吉辉、陈素芳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10-15 |
发布时间 |
2020-12-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