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孙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601********68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181民初5057号 |
案号 |
(2020)皖0181执37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巢湖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孙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潘俊梅房屋租金26666.68元及利息(自2019年8月1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基准利率标准支付至2019年8月20日,2019年8月20日之火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孙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潘俊梅水电费1170.65元及利息((自2019年8月1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基准利率标准支付至2019年8月20日,2019年8月20日之火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三、被告孙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潘俊梅物业管理费4011元;四、驳回原告潘俊梅的其他诉讼请求。5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履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075元,由被告孙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巢湖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10-19 |
发布时间 |
2020-12-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