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虞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482********76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482民初6229号
案号
(2017)苏0482执102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虞罗照、景素珍返还原告于惠借款人民币2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并以借款本金人民币220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承担自2016年6月27日起至该款还清时止的利息。二、被告虞敏、常州市金坛天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已减办收取),由被告虞罗照、景素珍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4600元(上诉法院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帐号:80402016138963)。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金坛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7-03-21
发布时间
2017-10-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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