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虞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482********76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482民初5242号
案号
(2017)苏0482执113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常州市金坛天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借款本金8900000元、支付利息利息85692.64元(暂计算至2016年8月21日),合计8985692.64元,并承担自2016年8月22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的罚息、复利;支付律师费用120000元,二、如被告常州市金坛天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项义务,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有权以被告常州市金坛天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抵押的坐落于金坛区金城工业园中路19号的房屋(最高限额11660000元)及土地(最高限额5850000)拍卖、变卖或者折价后所得价款优先偿还上述债务。三、被告虞敏、虞罗照、景素珍、罗翔云对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587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80877元,由被告常州市金坛天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虞敏、虞罗照、景素珍、罗翔云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径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账号:80402016138963,户名: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金坛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7-04-07
发布时间
2018-01-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7)苏0482执1138号
立案日期
2017-04-07
执行法院
金坛市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9186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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