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汪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04********20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08民初4179号 |
案号 |
(2020)苏0508执37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汪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道前支行借款本金4500000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16312.50元(暂计算至2020年6月23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汪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道前支行律师费损失153300元。三、如被告汪洋未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以及案件受理费),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道前支行有权就被告汪洋提供抵押的位于苏州工业园区熙岸花园96幢2303室的5不动产经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最高债权数额65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156元,减半收取22078元,由被告汪洋负担,原告同意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1-26 |
发布时间 |
2021-01-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