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马岩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20223********016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津0118民初20号
案号
(2020)津0118执316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二审判庭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原告宫秀领诉被告马岩、天津东方骏驰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宫秀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一给付原告借款本金为8118480元,并自2019年11月6日起按照月息1.5分支付利息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第二被告对第一被告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第一、第二被告不能还款时,原告有权处理抵押物并优先受偿,抵押物不足清偿,原告有权继续求偿;3、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7月1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第一被告马岩从原告处借款人民币1200万元,月利为2.5%,借款期限自2017年7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第二被告天津东方骏驰贸易有限公司对第一被告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还款责任,并以其名下土地(15909.90平方米)及地上物做抵押,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该抵押担保在天津市静海区房屋管理局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2017年7月份开始原告分期向被告支付了1200万元,全部履行了合同义务。现早已过了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期,被告到期不能归还借款,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被告马岩于2020年7月30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00000元,于2020年8月30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00000元,于2020年,9月30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00000元,于2020年10月30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00000元,于2020年11月30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00000元,于2020年12月30日前偿还原告剩余借款本金2118480元。被告于2020年12月30日向原告一次性结清利息,利息的计算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照月息1.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如被告马岩未按期如数偿还上述款项,原告可就剩余未付款项申请一次性强制执行。三、被告天津东方骏驰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本案诉讼费3421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马岩承担,被告天津东方骏驰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五、双方就本案别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0-10-16
发布时间
2021-01-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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