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宁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1202********004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114民初10518号
案号
(2020)粤0114执1379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花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宁需向原告还款共计128810.82元,其中被告张宁于2020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向原告黄卫枝支付60000元;余款68810.82元分6期归还:第一期于2020年11月30日前支付10000元;第二期于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10000元;第三期于2021年1月31日前支付10000元;第四期于2021年2月28日前支付10000元;第五期于2021年3月31日前支付10000元;第六期于2021年4月30日前支付18810.82元。二、被告张宁付清上述款项后,原告黄卫枝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原、被告双方因本案纠纷产生的权利义务一次性了结,原告不得再追究被告的法律责任。三、案件受理费1478元,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回,由被告张宁于2020年10月31日前支付给原告黄卫枝。四、被告张宁将上述款项支付至原告黄卫枝在中国工商银行广州新华支行账号为6222023602066352667的账户。五、如被告张宁有任意一期没有按时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原告黄卫枝有权一次性就未支付的款项(含诉讼费)及利息(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逾期之日计至付清之日)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0-11-26
发布时间
2021-01-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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