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沙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4********09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91民初11335号 |
案号 |
(2020)苏0591执29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沙雷、杨芳丽确认结欠原告赖思绮借款本金50万元及截至到2019年12月10日的利息10万元,共计60万元,上述款项由被告沙雷、杨芳丽分八期支付给原告赖思绮:第一期于2020年5月28日前支付原告10万元,第二期至第七期,共计六期,即于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每月28日前支付给原告赖思绮7万元,共计42万元;剩余8万元于2020年12月28日前支付给原告(上述还款先还利息再还本金)。如被告沙雷、杨芳丽未按期足额归还任何一期上述款项,所有款项视为立即到期,原告有权就所有未付款项立即向法院申请执行。二、诉讼费减半收取为4650元,由被告沙雷、杨芳丽承一、被告沙雷、杨芳丽确认结欠原告赖思绮借款本金50万元及截至到2019年12月10日的利息10万元,共计60万元,上述款项由被告沙雷、杨芳丽分八期支付给原告赖思绮:第一期于2020年5月28日前支付原告10万元,第二期至第七期,共计六期,即于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每月28日前支付给原告赖思绮7万元,共计42万元;剩余8万元于2020年12月28日前支付给原告(上述还款先还利息再还本金)。如被告沙雷、杨芳丽未按期足额归还任何一期上述款项,所有款项视为立即到期,原告有权就所有未付款项立即向法院申请执行。二、诉讼费减半收取为4650元,由被告沙雷、杨芳丽承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沙雷、杨芳丽于2020年5月28日前一并支付给原告。三、被告苏州华福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对被告沙雷、杨芳丽上述协议第一条、第二条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四、原告赖思绮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事项履行完毕后,双方当事人就本案再无其它纠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13 |
发布时间 |
2021-01-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