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严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104********15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104民初3647号 |
案号 |
(2020)冀0104执恢12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严华、董素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武朝阳借款本金85万元及利息(以65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5日起按年利率18.37%计算、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5日按年利率24%计算,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扣减已经支付的76593.86元);二、驳回原告武朝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941元,由二被告严华、董素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8-20 |
发布时间 |
2021-01-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