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驻马店市豪运运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117********757U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1702民初6847号 |
案号 |
(2020)豫1702执55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孙世春、黄廷琴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返还借款本金37469.98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以所欠借款本金37469.98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1日起计算至2019年6月13日止;罚罚息以所欠借款本金37469.98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4日起,计算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复利以所欠利息为基数,自2019年4月21日计算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利息、罚息、复利利率按合同约定进行计算)。二、如被告孙世春、黄廷琴逾期未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则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有权对被告驻马店市豪运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用于抵押的“豫qt799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机动车等级证书编号为410017116657车辆识别号/车架号为la996rzc1h1jyh632)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驻马店市浩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8元,减半收取369元,由被告孙世春、黄廷琴、驻马店市豪运运输有限公司、驻马店市浩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12-02 |
发布时间 |
2021-01-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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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罗秀梅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1700053376757U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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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驻马店市南海路中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