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司广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423********61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09民初12098号(调解) |
案号 |
(2020)苏0509执46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司广红应支付原告吴江市恒安纺织有限公司货款257137元,于2019年11月15日前给付原告20000元,于2019年11月30日前给付原告10000元,自2019年12月起至2020年2月止,于每月底前各给付原告20000元,自2020年3月起至2020年5月止,于每月底前各给付原告40000元,于2020年6月底前给付原告47137元(双方自行交付)。二、原告吴江市恒安纺织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利息的诉讼2请求。三、如被告司广红未能按期足额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应另行赔偿原告吴江市恒安纺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0元,自被告司广红逾期之日起,原告吴江市恒安纺织有限公司有权就该50000元及货款257137中的未履行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79元、诉讼保全费1820元,合计4399元,均由被告司广红负担,并于2020年6月底前直接给付原告吴江市恒安纺织有限公司。原告吴江市恒安纺织有限公司已预交的诉讼费用不再退回。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17 |
发布时间 |
2021-01-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