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红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3028********08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08民初4119号 |
案号 |
(2020)苏0508执26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红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给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186778.96元、利息16626.12元、罚息3964.36元、复利1226.77元(暂计算至2019年3月18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安红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律师费损失1333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28元,财产保全费167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安红涛负担。其中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安红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公告费由被告安红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6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8-28 |
发布时间 |
2021-01-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